婚前同居=事实婚姻?边界在哪里定义?专家解读 →
近期,“婚前同居也算家庭成员关系”的话题成为热门话题,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涉及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明确“以共同生活为基本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在刑法意识上犯有虐待罪的家庭成员”。
虽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也存在不少误解和扩大解读。有人担心婚前同居是否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并影响财产分割。专家回应: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场景,与婚姻财产制度无关。
为什么家庭暴力案件必须首先确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它的作用是什么?
为什么家庭暴力案件必须首先确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吗?这个鉴定有什么作用呢?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处理?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将牟某虐待案、MAU虐待案作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两起案件的被告长期虐待和破坏同居女友,导致她自杀。他们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其他人对两起案件的判断都明确:“以同居为基本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刑法意义上的构成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这个身份的作用是什么?最高检察院委员、刑事总局局长侯亚辉表示,发布会上,随着婚前同居关系的稳定,社会出现了新的生活方式。
由于刑法规定的虐待行为必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一度陷入反家庭暴力的“灰色地带”。在牟某虐待案中,牟某和陈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也缺乏“家属”身份证明,很难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最后,法院以双方共同居住在学生公寓和各自家中的事实为由,界定了双方刑法上的优先权。
审理牟某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张鹏表示,与犯罪人同居的人,处于相对稳定的同居状态,构成刑法第260条规定的家庭关系。牟某与陈某同居等行为构成了作为大家庭成员关系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婚前同居关系在虐待罪中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只有认定犯罪人存在同居关系,符合虐待罪犯罪主体的条件,犯罪人在同居关系中实施的精神虐待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虐待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余迅分析,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定义包容性大,取证困难,常常被忽视,被认为是“冲突”或“不一致”。事实证明,精神虐待危害极大,会导致抑郁甚至自杀。杀害受害者。法院认定,这种持续的精神折磨构成残忍行为,并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判“虐待罪”。上述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使没有身体暴力,持续的精神虐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可以起到法律威慑作用。
婚前同居是否等于“事实婚姻”?
该财产是否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同居双方的关系是否可以定义为“事实婚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与国情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吕彦斌指出,不应过度解读。 “婚前同居关系以同居为基本事实,是夫妻关系的成员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定范围是“刑法意义上的”,这是其限定的法律边界,不能扩大或误解。不能说这一决定降低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更不能说会改变财产和继承的分割规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同一方结婚后,即可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与婚姻不同,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双方的财产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分割?这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条司法解释(二)》。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自己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的原则。如果因共同投资购买房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原因无法明确区分房产的,则主要考虑出资比例。在此基础上,必须综合考虑共同居住情况、是否有共同子女以及对财产贡献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双庆表示,目前恋爱关系中的男女越来越多选择婚前同居,应纳入范围“反家庭暴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在世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必须强调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或儿童。例如,长期针对同居男女的孩子和父母的侮辱会导致严重后果。这也是一种虐待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